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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PE基金是否在发改委备案与企业IPO发行无关
发布日期:2013-08-26
23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正在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进行完善修改,将适时发布实施。此外,发言人还表示,证监会受理和审核企业IPO申请时,如果申请企业的股东存在PE基金,视同一般股东对待,该PE基金是否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备案与企业IPO发行条件无关。

  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PE基金备案,导致PE基金所投企业IPO申请受到影响。

  对此,发言人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受理和审核企业IPO申请时,如果申请企业的股东存在PE基金,视同一般股东对待,该PE基金是否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备案与企业IPO发行条件无关。他指出,今年6月,中央编办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能赋予证监会后,证监会即结合贯彻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研究起草统一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该法规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基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后所提供的基础性信息,对各类私募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证监会将尽快推动出台相关管理法规,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共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发言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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